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管理人员教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学生或学生家长、社会群众(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本部门咨询、办理事项,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凡属部门人员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能马上办结的马上办结。根据学校、部门规定,结合实际,按照高效便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各项事务具体办理时限。
第五条、部门明确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办理科室、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在部门办公场所醒目上墙向外公布。
第六条、不能马上办结事项,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从收到材料或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条、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部门负责人投诉。
第十二条、学校有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