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学院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和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加快科研团队建设,力争安顺学院获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权单位,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学院商定,共同联合设立《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学院联合科技基金》(以下简称“联合科技基金”)。
第二条 为了实现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联合科技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学院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联合科技基金经费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学院各以每年30万元、30万元、60万元出资构成120万元总金额。
第四条 联合科技基金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提出的科技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安顺市及安顺学院的发展需要,资助开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以及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鼓励和支持有特色的交叉学科研究。
第五条 联合科技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安顺学院共同依法负责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联合科技基金项目原则上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指南》,采用“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平台渠道进行申报。
第八条 资助项目数及资助经费:原则上每年立项3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4万元左右,各项目研究完成时间2~3年。
第九条 联合科技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技术创新价值和应用前景,能推进新兴产业形成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围绕我省的优势学科建设,开展学科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三)围绕贵州省和安顺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有助于发挥我省和我市资源优化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及支撑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
(四)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及团队建设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五)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科学与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及相关交叉学科、资源与环境科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以及同安顺市特色优势产业(旅游业、农业)及关键技术、北盘江流域保护性开发与利用等方面紧密结合的基础研究(石漠化治理)、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
第十条 申请联合科技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安顺学院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符合联合科技基金的资助范围。
(三)申请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
(四)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主持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完成研究工作的时间有可靠保证。
(五)申请者应为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的优秀特长型研究人员。
(六)凡承担有国家级和省部级(含贵州省科技厅项目、省长资金项目、省知工办项目)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七)逾期两年以上未结题的纵向项目(含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
(八)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科技基金实行限项申请。即申请者申请及参加的联合科技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按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安顺学院核实后上报贵州省科技厅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安顺学院负责对联合科技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联合科技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重复立项项目。
(四)申请经费预算明显不合理。
第十五条 在申请项目初审合格的基础上,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安顺学院组织专家采用书面或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费由联合科技基金管理费支付。
第十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安顺学院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核实拟资助的项目和金额,提交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向社会公示7天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安顺学院和项目主持人各负其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面指导,立项、结项的审批。
(二)安顺学院按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申请人接到联合科技基金立项通知后,按要求填写《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合同书》,经安顺学院、安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送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作为项目拨款、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未报且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联合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总结等。
第十八条 联合科技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变动的(包括项目研究内容、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人的变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安顺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备案批复。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延期的书面报告,由安顺学院签署意见,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核准生效。延期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在延期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请新的联合科技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不能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安顺学院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中止、撤消的书面报告,报送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安顺学院每年将对联合科技基金资助的在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项目主持人应在次年一月底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联合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须认真填写和提交《结题报告》、《结题验收表》、《财务决算汇总表》,安顺学院对拟结题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评估,签署意见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送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对报送的《结题验收表》及有关材料审核、签署验收意见后,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结题依据。被中止、撤销项目,也须按以上要求和程序办理,需要鉴定验收的项目按鉴定验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联合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有关论文、著作等成果应在其相应部位或封面标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学院联合科技基金资金资助”的字样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联合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是通过验收鉴定的联合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将该项目所获专利、新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被引用及应用效益等文字资料,报送安顺学院、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作为该项目《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联合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资助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安顺学院档案馆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联合科技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均应及时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在批准拨入安顺学院后,在安顺学院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项目单列帐户专款专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的财务和审计等部门有权抽查监督,并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单位业务、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研究方案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贵重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改、扩建等。
第二十九条 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同意中止、撤消的资助项目,从批准生效之日起一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将项目已拨款中未支出的经费全部退回联合基金。
第三十条 项目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违纪行为,项目管理单位有权阻止、终止项目和进行相关法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项目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若不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或提交弄虚作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侵占、挪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处、安顺市科学技术局计划科和安顺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