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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安学院助字〔2021〕22 号)

发布日期:2021-10-10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正式下达 2021 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黔财教(2021)51 号】及《安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安学院通字(2017)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校将开展 2021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宗旨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各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中,要精心组织,把这一项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和关怀的政策落实好,真正实现励志奖学金奖学、助学的双重性。

二、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需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三、申请条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除满足《管理办法》中申请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1、积极参与各项国家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2、积极参与校勤工助学活动;

以上两种情况请在备案表中《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 1)中“备注栏”说明。

四、名额分配及依据

2021 年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数为 376 个名额,请各学院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文件要求进行二级学院审核推荐,每个学院推荐名额如下:

人文学院

30

政法学院

31

外国语学院

17

数计学院

50

教育学院

46

旅游学院

20

化学化工学院

28

物电学院

27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29

艺术学院

28

体育学院

23

经济与管理学院

24

农学院

23

合计

376

五、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人民币 5000 元。

六、报送材料及要求(一)报送材料:

各二级学院需以学院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名单,小组成员需手写签字(无此材料不收任何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无此材料不收任何材料)。评审报告要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并需附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评审意见。

3、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材料(含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4、《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 1)(需交电子版)

5、以班级为单位的班级综合量化成绩表(该表以最新量化成绩计算方法为准,并需以综合量化成绩排序,每班只交一份);

6、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导入信息表(附件 2,该表只需提供电子版)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需有公章及分管领导签字。学生提交个人材料如下并需按下列顺序排列:

1、《贵州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3);

2、教务处出具的 2020-2021 学年《学生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

章;

3、《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附件 4);

4、《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 5)。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一份原件。

(二)填报要求:

各二级学院要统一使用附件 3 中提供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规范填写:(1)填写内容除申请人签字处统一使用打印件,照片统一用蓝底一寸照片;

(2)入学时间统一填写格式,如“2018 年 9 月”;

(3)学院专业请填写全称,如“经济与管理学院农村区域发展专业”;

(4)“学习成绩”一栏填写 2020-2021 学年主要科目成绩;

(5)“申请理由”填写内容需含个人在校表现及家庭情况概述,签名处必须由本人签名(打印无效);

(6)不得随意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增减文字,不得涂改,否则申报无效。

七、材料报送时间:

2021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五)16:00 前。

所有材料请务必按照时间和要求报送;逾期不交材料者,学校将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八、注意事项

1、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条件,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一旦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信息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一年,同时终止该生其他项目的申报或款项发放,追回已发放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3、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必须按照《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 号)及《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安学院办通字〔2020〕46 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方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4、严格杜绝代替领取,二次分配等情况,举报电话:

0851-33226414,0851—33245076。

未尽事宜,请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欢欢 电话:0851-33245076 33226414